本标准根据本产品的特点及实际情况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》、GB/T1.1-2009《标准化
工作导则第 1 部分:标准的结构和编写》的有关规定,为组织生产和质量控制提供依据,特制定本企业
标准。
本标准代替 Q/QAAH0006S-2017《茶制品(调味茶)》
本标准与 Q/QAAH0006S-2017 相比,主要变化如下:
——修改了产品分类、铅含量指标;
——删除了真菌素要求;
——增加了检验方法、检验规则章节;
本标准由上海根莱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。
本标准由上海根莱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解释。
本标准适用于上海根莱食品有限公司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 顾慧瑜
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:2010 年 10 月
本标准于 2013 年 10 月、2017 年 2 月修订发布
茶制品(调味茶)
1 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调味茶的产品分类和规格、技术要求、检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签、标志、包装、运
输、贮存。
本标准适用于以茶树的芽、叶、嫩茎制成的茶叶为原料,添加或不添加食糖、食用香精等,或配以
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食用植物的皮、叶、花、果(实)、根、茎等和(或)其水提取物等制成的,
采用类似茶叶冲泡(浸泡、煮制)方式,供人们饮用的调味茶。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。
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GB/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
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
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
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
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
GB 5009.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
GB/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
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
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
GB/T 14456.1 绿茶 第1部分:基本要求
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
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
NY/T 780 红茶
JJF-1070-2005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、计量检验规则
3 产品分类和规格
3.1 调味绿茶
以绿茶为原料配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食用植物的皮、叶、花、果(实)、根、茎和(或)
其水提取物等制成的,或添加食用香精制成的,采用类似茶叶冲泡(浸泡、煮制)方式,供人们饮用的
调味茶。规格分为1千克/包,500克/包,亦可根据客户的要求定制。
3.2 调味红茶
以红茶为原料配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食用植物的皮、叶、花、果(实)、根、茎和(或)
其水提取物等制成的,或添加食用香精制成的,采用类似茶叶冲泡(浸泡、煮制)方式,供人们饮用的
调味茶。规格分为1千克/包,500克/包,亦可根据客户的要求定制。
4 技术要求
4.1 原料及辅料要求
4.1.1 绿茶应符合GB/T 14456.1的规定。
4.1.2 红茶应符合NY/T 780的规定
4.1.3 所用可食用植物的皮、叶、花、果(实)、根、茎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。
4.1.4 调味茶产品不得添加任何人工色素,所用食用香精应符合GB 30616的规定,其品种和使用量应
符合GB 2760的规定。
4.1.5 所有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。
4.2 感官要求
应符合表 1 的规定。
表 1 感官要求
项 目 指 标
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
组织形态 颗粒状或片状。洁净,干燥,无霉变。
滋味与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,无异味。
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。
4.3 污染物限量
应符合 GB 2762 对茶叶的规定,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要求。
表 2 污染物限量
项 目 单 位 指 标 检测方法
铅(以 Pb 计) mg/kg ≤2.0 GB 5009.12
4.4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
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。
4.5 致病菌限量
应符合 GB 29921 中对饮料的规定。
4.6 净含量
应符合JJF-1070-2005 《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、计量检验规则》的规定。
5 检验方法
5.1 感观检验
将样品放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,在自然光下以正常视力,迎光观察其外观和杂质,并在室温下,嗅
其气味,按食用方法冲泡后品尝其滋味。
5.2 污染物限量
按 GB 5009.12 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5.3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
按 GB 2763 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5.4 致病菌限量
本品:水=1:40,水温≥90℃浸泡 10 分钟,获取茶水,自然冷却至室温,检测茶水中的致病菌。
检测方法按 GB 29921 中对饮料的规定方法测定。
5.5 净含量
使用精度为 1g 的电子称,称取总重量 W1(g),称取包装袋重量 W2(g),净含量 W(g)=W1-W2。
6 食品添加剂
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
7 检验规则
7.1 产品质量按本标准规定的指标及方法进行检验。
7.2 生产质量部门应按本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检验并出具合格证。
7.3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。
7.3.1 本标准中 4.2、4.6 为出厂检验项目。
7.3.2 本标准中 4.2、4.3、4.4、4.5、4.6 内容为型式检验项目。
7.3.3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:
a) 当结构、材料、工艺改变,可能影响产品品质时;
b) 正常生产,每年进行一次检验;
c) 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;
d)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;
e)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。
7.3.4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时,判定该批产品合格。
7.3.5 检验结果中,有不符合本标准的项目时,允许按相关规定进行复检。
8 标签、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
8.1 标签、标志
产品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要求。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/T 191 的规
定。
8.2 包装
包装容器和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,产品内包装复合食品包装袋应符合 GB 9683 及其他相关规
定,外包装瓦楞纸箱应符合 GB/T 6543 及其他相关规定。
8.3 运输
运输中应防止受潮日晒。运输工具应干净卫生,不得与有毒、有害物质混装运输。
8.4 贮存
产品应贮存于常温、清洁卫生、通风干燥、无毒无害无污染、具有防潮、防尘、防鼠、防蝇等设施
的仓库内。堆放高度以不损坏包装为限,不得与有毒、有害、有污的物品同贮一室,并遵循先进先出的
原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