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 言
为了加强企业的管理,规范生产流程,提高技术水平,确保产品的高品质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》等法律,特制定本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检验的依据。
本标准参照了GH/T 1091《代用茶》制定。本标准是按照GB/T1.1-2009《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:标准的结构和编写》的规定进行编写的。
本标准由上海根莱食品有限公司技术部提出并起草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付喻红
红参粉(代用茶)
- 范围
本标准适用于以红参为原料,原料经整理、粉碎、干燥、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代用茶类红参粉。
- 规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,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应于本文件。
GB/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
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留限量
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
GB 5009.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
GB 5009.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
GB 5009.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
GB 574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
GB/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
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
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
GB/T 8302 茶 取样
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
GB/T 19506 地理标志产品 吉林长白山人参
GB 23350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
GB/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、袋
GB 4806.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
GH/T 1091 代用茶
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
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(2005)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
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3号(2009)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
- 技术要求
- 原料要求
应符合以下要求和国家动植物检验检疫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等方面的规定。
3.1.1 红参应符合DBS22/024的规定,人工种植、5年生。
3.1.2 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。
- 感官要求
应符合表1的规定。
|
表1 感官要求 |
|
项目 |
要求 |
检验方法 |
红参粉(代用茶) |
色泽 |
褐色或微黄色 |
随机抽取5g,置于白色瓷盘内,在自然光泽下目测进行色泽、形态、杂质、霉变等项目检验、用鼻嗅的方法检验样品的滋味及气味。 |
滋、气味 |
红参特有的滋味、浓郁香气、柔和、无异味。 |
组织形态 |
粉状或颗粒状或片状 |
杂质 |
无肉眼可见的杂质 |
- 理化指标
应符合表2的规定。
表2 理化指标 |
项目 |
指标 |
检验方法 |
水分,% ≤ |
12.0 |
GB 5009.3 |
总灰分,% ≤ |
8.0 |
GB 5009.4 |
- 特征性含量
应符合表3的规定。
表3 特征性含量指标 |
项目 |
指标 |
检验方法 |
人参总皂苷,% ≥ |
1.5 |
GB/T 19506附录B |
- 污染物限量
应符合 GB 2762 对代用茶的规定,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4的要求。
表4 污染物限量 |
项目 |
限量 |
检验方法 |
铅(以Pb计),mg/kg ≤ |
0.4 |
GB 5009.12 |
3.6农药最大残留限量
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。
- 净含量
应符合国家质监总局令第75号(2005)的规定,并按照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。
-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
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。
- 检验规则
6.1出厂检验
(1)产品出厂需经企业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,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。
-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:感官指标、净含量、水分。
6.2型式检验
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。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。遇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:
- 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;
- 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;
-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;
-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。
6.3组批
同一批投料、同一个班次、同一条生产线、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。
6.4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
抽样方法按GB/T 8302《茶 取样》的规定。样品数量为1000g。对单块质量在500g以上的紧压茶应抽取2块。样品分成2份,1份检验,1份备用。
6.5 判定规则
(1)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。
(2)感官、净含量、理化指标等项目有2项(含2项)以上不合格时,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;如有1项不合格时,可重新加倍取样复验,以复验结果为准。
(3)如有1项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,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,并不得复检。
- 标签
应符合GB 7718、GB 28050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3号(2009)的规定。
- 包装
8.1包装选用玻璃瓶应符合GB 4806.5的规定,包装材料复合食品包装袋应符合GB 9683和GB 28118的有关规定。
8.2商品包装应符合GB 23350的规定。
8.3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/T 191的规定。
8.4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应符合GB/T 6543的规定。
- 运输
9.1运输用车辆应符合卫生要求,不得与有毒、有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应防止曝晒、雨淋。
9.2装卸时应轻搬、轻放,不得重压。
- 贮存
10.1应贮存在清洁卫生、阴凉、干燥的仓库中。不得与有毒、有异味的物品放在一起。仓库内有防尘、防虫、防鼠等设施。
10.2不得接触墙面或地面,间隔应在20cm以上。
10.3应勤进勤出,先进先出,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不得入库。
- 保质期
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,自生产之日起,保质期为24个月。